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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建阳市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08-8-20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返回上一页]
 

 

(二OO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建阳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防治水污染,有效地保护市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天于建阳市狮子山水厂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2]347)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设立建阳市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与水源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

   二、建阳市市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区范围:

   一级保护区范围:崇阳溪建阳狮子山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至下游100水域及其左岸(指面对下游左侧沿岸)外延至防洪堤(不含防洪堤)和右岸(指面对下游右侧沿岸)延至省道30 3线(不含省道)范围陆域。

    二级保护区范围:崇阳溪建阳狮子山水,取水口上游1000至将口镇铁路大桥断面(取水口上游约12000)水域及其两侧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

   三、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水城及两岸一重山脊或2OO米陆域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任意砍伐树木,开垦荒地,不得开山炸石、 取土、取沙。   

    四、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限期搬迁:不得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宾馆、饭店等污染水源的建设项目。

    五、二级保护区两岸一重山脊或200陆域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含工业、宾馆等),原有的排污口必须限期治理,削减排污量,保证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狮子山水厂取水口下游100处起上至芦上电站大坝水域禁止放养群鸭。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沿河两岸4 00陆域范围内,不得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规模畜禽养殖场指:年存栏数50头以上奶牛、肉牛,2 0 0头以上种猪、肉猪,3000羽以上蛋鸡鸭。肉鸡鸭,500头以上养兔场,100头以上养羊场以及达到标准规模的其他各类畜禽养殖场)。位于二级保护区内原有的规模畜禽养殖场限期2 005年内达标排放,逾期者由市政府责令搬迁或关闭。

    七、禁止向保护区内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弃土石及其他废弃物。

    八、禁止在保护区沿河两岸和码头堆放、存储、装卸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和其他污染物。

    九、运输油类、粪便或者有毒货物的船舶,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保护区河域,必须进入者,须经环保部门批准方可进入,但必须采取防溢防漏措施,防上食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十、禁土在保护区内炸鱼、毒鱼、电鱼。禁止在水厂取水口上、下游100范围内游泳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其它活动。

    十一、使用农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禁止使用剧毒农药和高残留农药。

    十二、在保护区上游的厂矿、企事业单位排放的废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十三、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及时报告环保,供水、防疫、水利等有关部门,必要时由环境保护局报市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污染。

    十四、环保、水利、国土、卫生、渔政、建设、林业等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实施监督管理:市自来永公司负责一级保护区内的经常性巡查工作.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五、违反上述规定者,由环保、公安、水利,国土、卫生、渔政、林业等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六、本通告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公布的《关于设立建阳市区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主题词:环保水源保护区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

建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122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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