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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阳市自来水公司否定报备制
发布日期: 2007-12-4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返回上一页]
 

一、否定报备制指对公司、法人或其它组织向本公司各股室提出申请或请求办理的事项予以否定,不能办理的,经办人应向分管领导,必要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备案的制度。

二、下列情形之一被否定的必须报告备案:

1、凡上级下文无法执行,下级请示和同级来函不能办理的事项;

2、向本公司各职能股室重新提出申请或要求办理的事项;

3、承办人认为需要向领导报告备案的否定事项。

三、经办人作出否定后,在3日内向分管领导报备,分管领导不在时,应向主管领导报备。

四、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收到报备案件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报备的否定行为正确,应在报备资料上签字认可,并将报备材料留存备查;发现报备的否定事项错误,应及时予以纠正。

五、经领导审批确定不能办理的,应将否定的依据、理由以书面形式答复来文、来函单位等。

六、工作人员认为不能办理而又未履行否定报备手续的,按违规给予行政告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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